2014年3月1日新施行的《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可以只认缴而暂时不出资,也就是说注册资本任性地填写为一元或一千亿元人民币而且暂不出资,都一样会被法律所允许,那么,我们创业者们是不是就可以真的这样任性,没有节制地随意填写注册资金数额了呢?当然不是!盲目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有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部分业务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的要求
如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公司,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注册公司达不到规定的最低资本数额,不批准注册。
二、“认缴制”,不是“任意制”
虽然公司注册时,股东无须立即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也无需“验资”,但并非就可以不出资,取消验资只是将股东出资的要求,由政府管制变为公司自治。股东要对出资的缴纳时间、缴纳金额、缴纳方式作出承诺,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而该承诺一经登记,便将股东的出资义务由约定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否则,不出资的股东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补缴”不等于“不缴”
工商部门虽不再实质性审核注册资本,无需提前履行出资,但最终还是要缴。在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时,若股东承诺的实缴出资期限还未届满,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将视为提前到期。此外,股东的死亡不代表股东出资义务随之消灭,在出资期限届满之日,继承原股东股权的继承人仍有义务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
四、出资有瑕疵或抽逃出资需担责
新《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5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规定了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注册公司时填报的认缴额度来承担法律责任,以此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所以注册资本的大小决定了公司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上海小编提醒
投资者在认缴注册资本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能力,量力而行,匹配自己合理的资金能力,理性认缴注册资本,及时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越高,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的义务越重,股东的投资风险也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