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常常直接采用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员工,那么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分公司呢?
总分公司不同于母子公司,前者之间是公司与自身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有叫分公司但没有领取执照的,就像公司自己的一些部门一样,所以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可以用于分公司的;后者,母子公司,则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相互之间是投资、股权的关系,在规章制度的问题上,必然需要两套独立的规章制度,彼此之间不能完全适用。我们这里着重讨论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总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包括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包括总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等。
一、关于分公司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定义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因此,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机构,就像一些管理部门一样,只不过是在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有些分公司的经济实力也很强,但是,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实务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还是公司。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虽然有的是跟分公司签订的,在分公司没有履行能力的时候,仍然由总公司承担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责任,为此,国务院令539号令也有讲到,“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用“可以”,言下之意,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分公司,总公司当然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分公司也可以;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既然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附于总公司,那么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适用于这些员工,无论是这些员工是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受总公司委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适用。当然,如果分公司对规章制度有特殊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当然也是可以的。
三、规章制度应履行必要的程序
虽然分公司员工可以适用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作为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公示程序等,尤其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或者修订的时候,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浙江省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里,也有分公司员工参与职工代表选举的内容,佐证了分公司在规章制度制定上的参与和作用。
实务当中,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对自身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还有一个重要的程序,就是公示,要告知员工有这些规章制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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