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乳制品许可证办理条件
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经营许可和变更登记经营范围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标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乳制品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一、 乳制品许可证范围
乳制品是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热干燥、冷冻或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液体或固体食品。包括:液体乳类、乳粉类、乳脂肪类、干酪类、其他乳制品类。乳制品不包括生鲜乳、含乳食品(如食品标签注明“乳饮料”或“乳酸菌饮料”的含乳饮料、奶油冰棍雪糕等冷饮、含奶油的面包蛋糕等糕点。)
二、已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仅申请增加乳制品经营项目不做其它项目变更的,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新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四)乳制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含存放乳制品库房的详细地址,库房如果为租赁,应当说明);
(五)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说明: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3.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的进货台帐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六) 申请人知悉乳制品已经列为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以及知悉无证照经营乳制品法律后果的书面声明;
(七)流通环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
(八)《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九)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项目含有乳制品经营项目的,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新版);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九)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2、乳制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含存放乳制品库房的详细地址,库房如果为租赁,应当说明);
3、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说明:
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3.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的进货台帐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5、申请人知悉乳制品已经列为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以及知悉无证照经营乳制品法律后果的书面声明;
6、流通环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省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许可申办条件和审核要求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执行各项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动意识和能力。
(二)经营场地要求。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米以外。
(三)经营设备设施要求。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有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1.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3.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的进货台帐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五)申请人知悉乳制品已经列为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以及知悉无证照经营乳制品法律后果的书面声明。
(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特别说明:“流通环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请在经营场所公示。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