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4、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填写的注销申请书。
(四)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按照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第2、3、4、5、6、7、8、9、10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补办应提交的材料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作废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
3、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第2、3、4、5、6、7、8、9、10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全体工商户由业主签字,或者他们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