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本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规范小微企业的财务运作,有效降低运行成本,并促进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发展,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企业的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管辖关系:税务登记注册地为本区。
2、成立时间:企业设立之日起至申请日止,成立不满二年。
3、企业规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4、行业类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活动属于以下行业:
(1)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L722)、咨询与调查(L723)、广告业(L724)、知识产权服务(L725)、会议及展览服务(L7292)、办公服务(L7294);
(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73、M74、M75);
(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环境治理业(N772);
(5)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广播(R861)、电视(R862)、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R863)、录音制作(R866)、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R894)。
具体行业类型及对应划型标准详见《申请“徐汇区财政局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小微企业行业类型及划型标准》(附件1)。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
代理记账机构由申请的小微企业自行选择,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区财局政依法批准设立,税务登记注册地为本区。
2、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需经备案并通过。
3、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及以上。
三、购买服务的范围
区财政局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购买服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