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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4:24:39

  经常遇到会计人员问,去年的一张费用发票比如2000元的咨询费,去年忘记报销,去年也未计提,2018年了想报销,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咨询服务费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请问:

  是否正确?有无税务风险?

  风险解析

  上述账务处理是错误的,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正确的报销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0元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元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涉税提醒

  通过以上分析:

  (1)2017年费用未入账,应当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在2017年计算扣除;

  (2)对于跨年度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一定要注意不要超过5年追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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