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或变更经营信息的安全审核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三、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变更)通知书》;
2、具有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配备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在内的5名以上信息安全员,信息安全员均有由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颁发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证书;
4、具有由本市宽带网络服务运营公司出具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书以及固定网络IP接入证明;
5、具有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明(原件);
6、具有由辖区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7、场所地址跨区变更的,应持有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原场所注销证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文件;
2、网上申请材料电子文件中扫描图片不清晰的,或申请内容与纸质材料内容不符合的。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网上申报材料时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书面申报材料时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1)需要网上提交JPG格式的材料;
(2)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3)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2
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3
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原件
5
纸质
4
宽带网络服务运营公司出具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书以及办理固定IP接入证明
原件
1
纸质
5
提供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明(原件)
原件
1
纸质
6
辖区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原件
1
纸质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或变更申请
原件
1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审批表》。
六、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受理民警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将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及相关申请材料扫描成电子文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到网安部门接受审批。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2)适用情形
新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二)依申请变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变更经营信息的,向核发安全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核批准的,发给《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七、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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